2019 年 6月25日,有关市场监督和产品合规性的(EU)2019/1020 法规发布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市场监督法规》)。新的《市场监督法规》是“商品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其中还包含了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在另一成员国合法销售的商品的法规的建议,该法规于 2019年3月获得通过。两项法规均反映了欧盟的既定目标,即通过确保遵守和执行产品法规(通过《市场监督法规》),并同时改善和促进商品的相互认可(通过《互认法 规》,从而增强对欧盟单一市场的信任)。
《市场监督法规》力求通过以下方式改善欧盟边界的产品合规控制:
1.为经济经营者制定规则和程序;
2.加强对欧盟统一法规所涵盖产品的市场监督;和
3.为欧盟边界的管制提供框架。
这些措施将对在线销售产生最大的影响。
运营商(Operator)的职责
《市场监督法规》禁止将某些商品投放市场,除非已确定在欧盟成立的经济运营商负责确保符合性文件的可用性,并与市场监督机构合作,并在有理由认为有以下情况时通知当局:产品存在风险。运营商可以是:
•商品的制造商,
•进口商(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
•欧盟代表(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
•欧盟中未建立上述服务时,则为服务提供商。
此要求适用于《市场监督法规》(参见第 4 条第 5款)涵盖的商品,包括医疗器械,
化妆品,个人防护用品,等等。
将这些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公司,尚未确定在欧盟建立的负责人,应评估其义务
采取必要步骤。
《市场监督法规》还规定,包括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在内的所有经济运营商都必须与
市场监督机构合作。
市场监督
市场监督国家主管部门被赋予增强的权力,以确保对受其领土内线下和在线销售的盟协调法规约束的产品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督。
关于市场监视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 市场监督机构必须对产品进行适当的检查,包括适当的物理和实验室检查;
• 选择要检查的产品时,必须遵循基于风险的方法,其中应考虑到与产品相关的其他
潜在危害,过往违规行为和消费者投诉;
• 如果持续发现特定风险或严重违反欧盟法规的情况,委员会可以采用统一的规则检查产品;
• 市场监督机构的权力必须至少包括:
o 要求经济运营商提供相关文件的权力(包括访问嵌入式软件,其供应链上的信息、
以及确定网站所有权所需的信息);
o 进入任何处所的权力;
o 取样的权力;
o有权要求经济经营者在不遵守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包括产品撤回,
召回或销毁);
o 如经济经营者没有采取适当和相称措施时,施加处罚的权力;
o从网站上删除内容或限制访问在线界面的权力;
在一个成员国内被认为不合规的产品应被推定为在另一成员国内不合规。
欧盟边境的管制
《市场监督法规》确认了基于风险的控制这一基本原则,同时又向海关当局提供了新的
要素,例如市场监督机构向海关当局提供了有关产品类别的信息,或者具有较高违规风
险的经济经营者的身份。委员会有权根据欧盟一级的共同风险分析,采取实施措施,规
定检查的基准和技术。
如果海关当局暂停释放产品以使其自由流通(例如,因为产品或包装上未注明欧盟负
责人),则市场监督部门将有四天的时间要求暂停该产品。
对在线销售的最大影响
尽管《市场监督法规》并未将电子商务单独列出,但它将对跨欧盟边界的在线销售产
生最大影响;业务在欧盟境外的 B2C销售以及欧盟的消费者。
当前,对于此类 B2C销售,尚无企业对合规性负有正式责任。消费者是“进口商”,
对合规性负责:他们应确保从欧盟以外的供应商处在线购买的商品符合欧盟法规。在实
践中,他们很少这样做,并且对于运营商自己控制合规性没有激励,也没有惩罚。
这将有所改变,因为《市场监视条例》要求非欧盟供应商在欧盟设有欧盟代表,并让
履行服务提供者在没有欧盟代表的情况下负责。履行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以下至少两
项服务的个人或公司:仓储,包装,地址分配和派遣,而没有所涉及产品的所有权;
快递和邮政公司被明确排除在外。
涵盖的欧盟法规
该法规适用于受欧盟统一法规约束的产品,除非该法规包含有关市场监督和执行的更
具体规定。已确定的欧盟协调立法包括:
• 欧盟关于产品的法规,例如:
o欧盟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
o个人防护用品法规
o …
• 欧盟化学品法规:
o REACH 法规
o化妆品法规
o RoHS 指令(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
o …
• 欧盟废物立法:
o包装及包装废物指令
o WEEE 指令
该法规涵盖的欧盟法规的完整清单可在此处发布的法规附件中找到。
展望未来
该法规的规定自 2021 年 7 月 16 日起生效,但有几项规定(关于建立执法机构与委
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网络及其经费筹措)除外,该规定将从 1月起适用。